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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保安工作显著变化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11 17:49)    点击:182
河南律师为您讲解
  企业运行受到疫情影响,常会涉及短期的停工停产。在此期间,劳动者往往担心着“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还发么?”“工资会如何计算?”等问题。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李先生进入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并住在工地门口的临时板房内。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100元/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但不对李先生进行考勤。
  2020年初,该工地受疫情影响陷入停工状态,此后公司仍会间断性地安排李先生进行清扫、开门等工作。直到2020年5月底,公司通知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上交工地钥匙。
  李先生认为公司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表示,虽然不对李先生进行考勤,但会对他的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核实,再按10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没有任何拖欠。
  经仲裁后,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
  【以案说法】
  在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将争议焦点定为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问题。
  上海崇明法院认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李先生工作的项目工地在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陷入停工状态,公司不对李先生进行考勤,但结合李先生的工作性质,仍会间断性地安排其工作,李先生仍处于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劳动报酬。
  考虑到疫情下工地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且工地停工停产后,李先生工作内容发生显着变化,故劳动报酬应作相应调整,根据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但劳动者又是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也不容忽视。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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